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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不要在網路上亂賣狗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binkey    時間: 2010-11-3 08:20:15 PM     標題: 不要在網路上亂賣狗

我的朋友因為在網路上販售犬隻,被動物保護承辦機關調去談話,因此在此誠懇呼籲,不要將自家生的犬隻在網路上販售,很容易被檢舉,一不小心被罰款就很傷荷包了。尤其是罰5萬元以上的法條真是很嚴重,希望看到這篇呼籲的朋友們,不要任意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犬隻訊息,別以為不會被捉,事實上據承辦人表示已有特定人士針對這些網站內容進行檢舉,等到被調查時心情真的會盪到谷底。

相關法規如下:可上【全國法規資料庫】查詢

動物保護法第22條:


以營利為目的,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業者,應先向直轄市、
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,始得為之。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、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、設施、專任人員、申請許可之程序、期限與換證、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、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第一項寵物繁殖場、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,以三年為限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,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業者,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,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;屆期未申請者,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。

動物保護法第25-1條:

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,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業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不改善者,應令其停止營業;拒不停止營業者,按次處罰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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